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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1重庆钓鱼新法规?(2021重庆钓鱼规定)

趣闻网 2022-11-30 18:20:41 原文链接:网络

为保护水生生物资源,维护禁捕管理秩序,规范广大市民休闲垂行为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》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》等法律法规及农业农村部有关要求,结合本市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禁捕水域,通过使用钓具、钓法获取钓获物的行为。

第二条禁钓区、禁钓期禁止垂钓。

禁钓区、禁钓期之外,可以进行休闲垂钓。休闲垂钓是指以不破坏渔业资源为原则,以休闲娱乐为目的,钓具钓法和钓获物符合规定,钓获物不用于交易获利的垂钓行为。

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禁钓区为常年禁止垂钓的水域,包括水生生物保护区和市农业农村委确定的禁钓区。

各区县(自治县,含两江区、重庆高新区、万盛经开区,以下统称区县)渔业主管部门要综合考虑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和公众休闲垂钓需求,科学规划禁钓区并报市农业农村委批准确定。毗邻区县在规划交界水域禁钓区时,应当协调一致。

各区县渔业主管部门应在禁钓区设置明显标识标牌,标明禁钓区范围。

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禁钓期为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。

第五条禁钓区、禁钓期之外,每名垂钓者应当使用一根竿(鱼线),鱼钩钩尖总数不超过两个的钓具进行垂钓。

第六条禁止使用下列工具或方法进行垂钓:

(一)国家和我市公布的禁用钓具;

(二)探鱼设备、视频辅助装置等工具;

(三)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饵料、窝料;

(四)以泥鳅、虾类等水生生物作为窝料;

(五)利用船艇、排筏、其它水上漂浮物等工具;

(六)钩宽超过2cm的鱼钩,钩宽是指钩尖到钩柄的最小距离。

第七条禁止钓获国家和市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。钓获国家或市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,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。

第八条每名垂钓者每天垂钓期间,留取的钓获物总量不得超过2.5千克,超出部分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。钓获单尾(只)重量超过2.5千克的,可以留取,其他钓获物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。列入《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》的种类不纳入钓获物管理。

第九条常见钓获物应当符合下列规格:

(一)青鱼(俗称螺蛳青)、草鱼(俗称草棒)、鲢(俗称白鲢)、鳙(俗称花鲢)、鲶(俗称鲶巴朗),全长不低于30cm;

(二)鲤(俗称鲤鱼)、鲌属(俗称翘壳、红梢、青梢),全长不低于20cm;

(三)鳜属(俗称桂鱼、母猪壳)、鲫(俗称鲫壳),全长不低于10cm。

不符合上述规格的钓获物,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。

第十条禁止丢弃、分散、隐藏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的钓获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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